近日,吉林省政府出臺了《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簡稱《標準》)。針對生物質鍋爐的排放情況提出了嚴格限制要求,其中規定,城市建成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20/50/200的限值,其他地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50/100/300的限值。具體內容如下。
1、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吉林省內城市建成區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規定的排放限值:顆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煙氣黑度≤1。在用鍋爐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該項規定。
2、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其他地區的城市建成生物質燃料鍋爐執行規定的排放限值:顆粒物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1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00毫克/立方米,煙氣黑度≤1。在用鍋爐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該項規定。
3、關于生物質燃料鍋爐的煙囪高度按照GB13271-2014中4.5燃煤鍋爐的煙囪高度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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