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晉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簡稱《條例》)。
防治措施
1、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及本市環境保護需要確定燃煤總量控制目標,制定燃煤削減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
2、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劃定市建成區為禁煤區并逐漸擴展。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需要劃定禁煤區。
3、禁煤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煤炭及其制品。
4、除為燃煤電廠、集中供熱站和原料用煤單位運輸煤炭的車輛外,禁止煤炭及其制品運輸車輛進入禁煤區。
5、禁煤區內燃煤電廠、集中供熱站和原料用煤單位應當建立煤炭及其制品購銷管理檔案,并自采購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采購數量和煤質信息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6、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煤改電、煤改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煤工作。鼓勵鄉鎮、農村推廣應用清潔能源生活爐灶。
7、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開采。
8、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燃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制品。
9、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煤區以外區域的民用散煤管理,確定清潔煤炭供應企業,建立完善民用清潔燃料煤炭采購、儲存、供應機制,保障清潔煤炭供應。
10、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燃煤納入年度抽檢計劃加強燃煤質量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11、燃煤電廠、集中供熱站和原料用煤單位使用的鍋爐單臺出力和窯爐生產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或政策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鍋爐、窯爐。
12、燃煤使用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并保持正常穩定運行,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鼓勵燃煤使用單位按照環保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13、運輸煤炭及其制品的車輛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防止遺撒和造成揚塵污染。
14、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堆場,應當采取防燃、全密閉抑塵措施,防止大氣污染。
15、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二氧化硫污染物濃度預警機制,確定預警等級,采取應急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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